補繳裁判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2年度,295號
ILEV,112,宜補,295,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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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姬君霈

上列原告姬君霈與被告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349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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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