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姬君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