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12年度,266號
ILEV,112,宜簡,266,2023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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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宜簡字第266號
原 告 范玉蓮
訴訟代理人 謝宜杋

羅士評
被 告 陳立民


訴訟代理人 呂紹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即
新臺幣柒仟伍佰伍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壹佰玖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被告乙○○於民國111年7月16日21時14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宜蘭縣礁溪礁溪六段由北往南方向
行駛,行經宜蘭縣礁溪礁溪六段與公園北路交岔路口處
左轉彎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轉彎通過,而撞及原告甲○○
所有並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而肇事,造成原
告左肩活動角度受損,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中失
能等級11級,及造成原告出現情緒障礙,符合失能等級第7
級,故失能等級合併升等為6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
同)7,525,617元。
 ㈡請求項目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傷害醫藥費430,064元。
  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就醫交通費用158,925元。
  ⒊看護費用共計180,000元(計算式:1,200元/日×5個月=180
,000元),扣除富邦已於112年3月25日給付理賠86,750元
,故就編號⒈至⒊部分請求682,239元(計算式:430,064+1
58,925元+180,000元-86,750元=682,239元)。
  ⒋機車修理費用32,620元。
  ⒌工作損失:原告在和風時尚會館平均月薪為28,230元(計
算式:《28,015元+28,337元+28,337元》÷3=28,230元),
另原告在補習班打工1個月月薪12,000元、禾米小吃店1個
月薪資14,874元,原告平均月薪為55,104元(計算式:28
,230元+12,000元+14,874元=55,104元),原告休養1年之
工作損失為661,248元(計算式:55,104元/月×休養12個
月=661,248元)。
  ⒍勞動能力減損5,339,250元,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險失能判
定6級,勞動力(15到6級)減少10級,100/13(失能1~13
級)即每級減損7.69%,10級×7.69%=76.9%,以原告之月
薪55,140元計算減損為42,375元(計算式:55,140元×76.
9%=42,375元),又以勞動力算到65歲,共計損失1,0678,
500元(計算式:65-44(現年齡)=21,42,375元×12月×2
1年=10,678,500元),再依霍夫曼計算法計算1次給付金
額為5,339,250元。。
  ⒎精神撫慰金80萬元。
  ⒏購買營養品1萬元。
  ⒐以上合計7,525,617元。    
 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25,617元。
二、被告方面:本件系爭事故發生後,被告即表示願負賠償責任
,惟原告所提部分賠償金額尚屬無據,終致未能達成合意,
被告亦至感無奈,茲就原告請求各項賠償金額提出答辯如下

㈠醫療費用430,064元:
⒈被告就原告請求之礁溪杏和醫院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
醫院、陳春光中醫診所仁濟中醫聯合診所林新醫院
大里仁愛醫院醫療費用合計281,061元不爭執。
⒉宜蘭仁愛醫院醫療費用4,783元,係急性肺炎,與系爭事故
無關,應予駁回。
易筋經傳統整復推拿館費用20,350元,與系爭事故無關,
應予駁回。
岳成診所費用150元,未見診斷書,無法證明與系爭事故傷
勢相關,應予駁回。
卓越整形外科費用200元,未見診斷書,無法證明與系爭事
故傷勢相關,應予駁回。
光中身心診所費用950元,與系爭事故無關,應予駁回。
照仁診所費用150元,未見診斷書,無法證明與系爭事故傷
勢相關,應予駁回。
周診所費用300元,未見診斷書,無法證明與系爭事故傷勢
相關,應予駁回。
⒐靚世紀診所費用1,000元,與系爭事故無關,應予駁回。
⒑國軍總醫院費用1,120元,與系爭事故無關,應予駁回。
⒒雷射除疤費用120,000元,無法確認與系爭事故相關及其必
要性,應予駁回。
㈡交通費用158,925元:就原告主張之礁溪杏和醫院國立陽明
交通大學附設醫院陳春光中醫診所仁濟中醫聯合診所
返門診交通費用合計51,115元不爭執,林新醫院、大里仁愛
醫院往返門診費用合計45,800元,原告居宜蘭,前往臺中醫
院就醫,有諸多替代交通方式,單趟交通費用破萬元不甚合
理,應予駁回。其餘交通費用62,010元,與系爭事故無關,
應予駁回。
㈢看護費用180,000元: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診斷書醫
囑:住院中扣除加護病房及出院1個月須專人24小時照護,
日數計算約40日,為48,000元(計算式:1,200元×40=48,00
0元),逾48,000元以上部分,請予以駁回。
機車修理費用32,620元:被告主張應依行政院所頒布固定資
產折舊率,計算折舊後之合理賠償金額。
工作損失661,248元:就原告事故前3個月平均正職工作薪資
計算工作損失1年為351,060元(計算式:29,255元×12=351,
060元),其他部分請予以駁回。
㈥勞動力減損5,339,250元:原告以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等文件,
以強制汽車責任險規範判定為第11級,就原告提出之資料,
並無法證明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勞動力減損,請原告負舉證
責任證明此損害確實發生及請求金額計算之基礎,否則請予
以駁回。
㈦慰撫金800,000元: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份、地
位、資力與加害人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
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
雙方之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原告請求精神
慰撫金實屬過高,且被告於事故發生後表示願負賠償責任,
然而原告索賠金額過高,致未能達成合意,又被告對造成本
件事故之發生亦甚有悔意並已與原告就刑事部分達成協議,
原告願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並拋棄就本事故之刑事告訴權
,故請予以酌減。
㈧其他雜費10,000元:無相關單據可供佐證,請予以駁回。
㈨原告已向被告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險給
付共362,300元,請予以扣除。
㈩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上揭時、地發生系爭事故,原告並受有胸壁
挫傷併左側第4至第10肋骨骨折及氣血胸、連枷胸左側肩胛
骨骨折、右膝撕裂傷約6公分等傷害一節,業據其提出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斷證明書、仁濟中醫聯合診所診斷證明書、國立陽明大學
設醫院急診病歷醫囑單、出院病歷摘要為證,且有宜蘭縣政
府警察局礁溪分局112年9月1日警礁交字第1120016944號函
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為
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汽車、機車或其他非
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
注意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
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以書
狀或於言詞辯論時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
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依此規定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者,依法不負舉證責任。法
院亦不得就他造自認之事實調查證據,另為與其自認事實相
反之判斷,並應以其自認為認定事實及裁判之基礎(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原告主張被告
因上述過失造成原告權利受有損害,及被告應給付醫療費用
、看護費用、交通費用、薪資損失、機車修理費用、減少勞
動能力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
詞為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若干
?茲分敘如下:
  ⒈醫療費用:
   ①原告主張因車禍受有肋骨骨折、氣血胸、連枷胸左側肩
胛骨骨折等傷害,因而支出如附表二、三、五、六、十
四、十六所示之礁溪杏和醫院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
醫院、陳春光中醫診所仁濟中醫聯合診所林新醫院
、大里仁愛醫院醫療費用500元、247,091元、860元、3
0,810元、940元、860元(共計281,061元)部分,業據
其提出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②原告請求如附表四所示之宜蘭仁愛醫院費用4,783元,雖
提出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見本院卷㈡第161頁至第163頁
),然原告係於111年11月5日因急性肺炎就醫、住院,
亦有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附
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67頁),觀諸原告因系爭事故住
院,已於111年7月27日辦理出院在家休養,原告並未提
出證據佐證急性肺炎與系爭事故有關,故原告此部分之
請求,應予駁回。
   ③原告請求如附表七所示之易筋經傳統整復推拿館費用20,
350元部分,固據其提出收據為證(見本院卷㈡第225頁
至第243頁),惟依原告所提出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其係因系爭事故受有肋骨骨折
、氣血胸、連枷胸左側肩胛骨骨折等傷害,曾進行骨折
開放性復位及鎖定式鈦金屬股板固定手術(見本院卷㈠
第69頁),是否適合推拿已非無疑,且原告亦無提出醫
囑證明有進行上開治療行為之必要,則原告此部分請求
,即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④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八、九、十、十一、十二、
十三、十五所示之岳成診所費用150元、卓越整形外科
費用200元、光中身心診所950元、照仁診所費用150元
周診所費用300元、靚世紀診所費用1,000元、國軍臺
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費用1,120元及雷射除疤
費用120,000元,雖提出相關之醫療就診收據為證(見
本院卷㈡第247頁、第253頁、第255頁至第259頁、第263
頁、第269頁、第273頁第287頁),然原告未提出相關
就診診斷證明書佐證岳成診所卓越整形外科、照仁診
所、周診所、靚世紀診所之就診與系爭事故有何關連;
光中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記載「個案出現情緒障礙,
焦慮不安並伴有情緒低落,負面想法,退縮行為,無助
感,睡眠障礙」,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
第73頁至第75頁),然從上開診斷證明書並無從證明原
告之情緒障礙等問題是否與系爭事故有關連;另國軍臺
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就診紀錄雖係記載「持續
性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
參(見本院卷㈡第355頁),然原告並未提出說明為何遠
赴臺中就醫之必要,且原告至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
診療服務處就醫之時間為112年5月2日、112年5月30日
,距離系爭事故已有10月之久,系爭事故與上開症狀之
發生有無因果關係即非無疑,況觀諸原告於111年10月
光中身心診所就醫至112年4月10日,亦未見診斷證明
書記載原告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原告於112年5月遠赴
臺中就醫後,隨即認定原告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上開
診斷之依據為何,未見原告提出釋明,自難憑信;至於
原告主張之雷射除疤費用120,000元,雖有提出照片為
證(見本院卷㈠第81頁至第89頁),而林新醫院112年5
月29日之診斷證明書雖記載「診斷:背部、右膝、左腹
增生性疤痕」、「醫師囑言:病患因上述病因於111年5
月29日門診,傷口建議實施染料雷射治療大約20次」(
見本院卷㈡第323頁),然於112年8月21日之診斷證明書
業已記載「病人於112年5月1日門診,112年5月29日門
診、112年6月26日門診並施行染料雷射治療、112年7月
24日門診並施行染料雷射治療、112年8月21日門診並施
行染料雷射治療」(見本院卷㈡第341頁),堪認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已實施門診並施行染料雷射治療
,原告請求雷射除疤20次、每次6,000元(共計120,000
元)之依據為何均未提出釋明,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如
附表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所示之醫療
費用等請求並無理由,應不足採。
  ⒉就醫交通費用:
   ①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不法侵害,支出如附表二、三、五
、六所示之至礁溪杏和醫院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
院、陳春光中醫診所仁濟中醫聯合診所就醫交通費用
共計51,115元部分(計算式:185元+17,780元+4,680元
+28,470元=51,115元),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收據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原告之請求,自
應准許。
   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十四、十六所示至林新醫院
大里仁愛醫院往返門診交通費用22,780元、23,020元(
合計45,800元),雖提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為證(見本
院卷㈡第283頁、第295頁),然觀諸原告住處為宜蘭縣
,其係至林新醫院之整型外科就診,至大里仁愛醫院
復健科接受門診及治療,此有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
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279頁、本院卷㈠第79頁),
原告居住於宜蘭地區,轄區內醫療院所之醫療水準已與
其他都會區無異,原告並非不能選擇較近之北部地區醫
院就診,而至本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原告並未提出資料
說明該等復健或整型外科就診需遠至臺中就醫之必要,
亦未舉證證明因系爭事故所受之系爭傷害,確有搭乘計
程車往返就醫地點之必要,是認原告係因自身偏好而由
宜蘭遠赴臺中醫院就醫,此種捨近求遠之不利益,本無
由被告負擔之理,是原告此部分計程車資之請求,難認
有據,不應准許。
   ③至於原告請求之其餘就醫交通費用,均因就醫無法證明
與系爭事故有關,業據本院說明如上,就該等之就醫交
通費用亦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⒊原告請求5個月看護費用180,000元,雖提出收據為證(見
本院卷㈠第223頁),惟原告之傷勢,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
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於111年7月22日轉至普通病
房續治療,於111年7月27日出院,於111年8月1日、111年
8月11日門診追蹤治療及拆線,住院中除加護病房外及出
院1個月需專人24小時照護」等語,有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69頁),認
原告轉至普通病房期間(共6日)、出院1個月內受有相當
看護費之損害,而由加害人即被告賠償,始符民法第193
條第1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意旨,而原告主張每
日看護費用1,200元,亦無違一般看護行情,被告同意原
告請求40日之看護費計48,000元(計算式:1,200元×40日
=48,000元),洵屬合理,逾此範圍之看護費請求,則難
認必要。
  ⒋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機車修理費用32,620元:按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依該規定請求賠償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5月17
日第9次民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車輛毀損修復之零件部
份既係以新品替換舊品,於計算零件之損害賠償數額時,
自應扣除折舊部分始為合理。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
車修理費用32,620元,有估價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
25頁),而依該估價單之項目記載,並無分列工資與材料
之情形,依前述說明,應屬連工帶料,應逕以估價費用計
算折舊。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且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機器腳踏車耐用年數為3年,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
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
殘值並應以10分之1為合度,亦即應扣除10分之9之零件折
舊,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係106年12月出廠,有
車號查詢車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見限閱卷),迄本件車禍
發生時即111年7月16日,已使用超過3年耐用期限,依上
開說明,扣除折舊之累計金額應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
10分之9。依此計算,系爭車輛更換新零件費用為32,620
元,則扣除折舊後,被告應賠償之修復費用為3,262元(
計算式:32,620元×0.1=3,262元)。
  ⒌不能工作損失
   ①依據原告至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就診紀錄,於111
年7月27日出院後,於111年8月18日、111年9月8日、11
1年10月17日、111年10月25日、111年11月14日、111年
12月12日、111年12月26日、112年1月9日、112年1月16
日、112年3月2日、112年4月10日仍持續至門診追蹤治
療,因仍持續疼痛無法工作,醫生建議繼續休養3個月
(至112年7月10日),此有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319頁),故原告於
111年7月16日因系爭事故急診後至112年7月10日合計受
有將近1年不能工作損失,被告同意以1年計算,就原告
不能工作之損失,自應以1年為計算基礎。
   ②原告於系爭事故發生前係在和風時尚會館任職,平均月
薪為29,255元(計算式:《24,764元+31,500元+31,500
元》÷3=29,255元),此有勞保被保現人投保資料表、11
1年度員工請假卡、請假單、薪資條、薪資證明、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附卷可參,原告請求12個月
不能工作損失351,060元(計算式:29,255元×12=351,0
60元),應予准許。
   ③至於原告雖主張另有在私立王牌文短期補習班打工
薪12,000元、禾米小吃店打工月薪14,874元,並提出在
職薪資證明書、請假單、薪資簽收單為證(見本院卷㈠
第241頁至第247頁、見本院卷㈡第381頁至第383頁),
然觀諸上開在職薪資證明書分別記載「111年7月至112
年7月期間,薪資共計144,000元,1個月薪水12,000元
整」、「111年7月至112年7月期間,薪資共計177,408
元,1個月薪水14,784元整」,然原告於111年7月16日
即發生車禍住院,後約有1年期間無法工作,上開薪資
證明卻均記載從111年7月至112年7月之薪資所得,顯有
疑義,且原告於系爭事故前已有在和風時尚會館任職,
其如何在私立王牌文短期補習班、禾米小吃店同時進
打工工作,每日如何分配工作時間、上班打卡紀錄為
何,均未見原告提出資料佐證,而私立王牌語文短期補
習班、禾米小吃店所提出之在職薪資證明書、請假單、
薪資簽收單樣式均一致,顯為原告預先繕打後交付私立
王牌文短期補習班、禾米小吃店之負責人簽名用印,
其可信度已然存疑,況原告若係正職以外在私立王牌
文短期補習班、禾米小吃店打工,理應按時計費,每月
打工時數自應會有所差異,然原告於111年1月至6月
之薪資簽收單上所簽收之薪資均分別為「14,784元」、
「12,000元」,顯與原告所主張之打工難以吻合,甚且
,若原告長期於私立王牌文短期補習班、禾米小吃店
工作,於原告之申報所得資料中,亦無110年或111年在
私立王牌文短期補習班、禾米小吃店領取薪資之證明
,是原告所提出之私立王牌文短期補習班、禾米小吃
店薪資證明,顯然不可採信,原告主張每月另有在私立
王牌文短期補習班、禾米小吃店打工之薪資,自屬無
據。
  ⒍原告請求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5,339,250元:原告主張其因
系爭事故受有勞動力之減損,雖係以仁愛醫療財團法人
仁愛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醫囑欄記載「左肩前舉70度
後舉20度活動角度共90度」等語,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
眾診療服務處就診紀錄係記載「持續性憂鬱症、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等語,據此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附表
(見本院卷㈠第347頁至第367頁),判定失能等級為11級
等情,惟原告並未提出經核定確屬失能,或經鑑定勞動能
力確因本件事故受有減損之其他事證供本院審酌,僅以上
開診斷證明書所載逕行推論失能等級,難認此部分之請求
有理。
  ⒎原告請求購買營養品費用1萬元,雖提出統一發票、收據單
為證(見本院卷㈠第251頁至第253頁),然統一發票並未
記載購買之品項為何,而收據單上中藥材所示之費用3,50
0元、3,500元、3,150元,原告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之醫
囑並未提及有服用上開中藥材之必要,是原告請求營養品
費用10,000元,自屬無理由。
  ⒏按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
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
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
3號、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慰撫
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查原告因被告之過失而受有左
側第4至第10肋骨骨折及氣血胸、連枷胸左側肩胛骨骨折
、右膝撕裂傷約6公分等傷害,而其同時受有精神上苦痛
,當不言而喻,是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
有據。復審酌兩造於事故發生時之財產所得狀況,此有11
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見限
制閱覽卷),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職業、地位、經濟情
況,及侵權行為情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
精神慰撫金80萬元顯有過高,應以4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
分則不應准許。
  ⒐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支出醫療費用281,061元、
就醫交通費用51,115元、看護費計48,000元、機車修理
用3,262元、薪資損失351,060元、精神慰撫金400,000元
,合計1,134,498元,應屬有據。
 ㈢末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
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定。準此,保險人所給付之
保險金,可視為被保險人所負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受害
人倘已自保險金獲得滿足,自不得又對被保險人或加害人再
為請求。查本件原告已就系爭事故受領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金
362,300元,依法應於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中扣除,則扣
除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金362,300元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
之金額為772,198元(計算式:1,134,498元-362,300元=772
,198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
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金額 1 醫療費用 ①杏和醫院(111/7/16)500元 ②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247,091元 (111/7/16、7/17~7/27住院、8/1、8/11、8/18、8/19、9/8、10/17、10/25、11/14、12/12、12/16、12/26、12/29、112/1/5、1/9、1/10、1/12、1/16、3/2、3/10、4/10) ③宜蘭仁愛醫院4,783元 (111/11/5、11/5~11/11住院、11/14、112/5/4) ④陳春光中醫診所860元 (111/8/15、8/16、8/19、8/20、8/22、8/23、8/24、8/25、8/27、8/29、9/1、9/2) ⑤仁濟中醫聯合診所30,810元 (111/9/3、9/5、9/6、9/7、9/8、9/9、9/12、10/17、10/19、10/20、10/22、10/24、10/25、10/27、10/28、10/29、11/1、11/2、11/3、11/4、11/16、11/17、11/19、11/24、11/30、12/5、12/12、12/15、12/23、12/24、12/31、112/1/14、1/19、2/25、3/9、3/11、3/25、4/22、4/29) ⑥易筋經傳統整復推拿館20,350元 (111/9/3、9/5、9/6、9/7、9/8、9/9、9/12、10/17、10/19、10/20、10/21、10/22、10/24、10/25、10/27、10/28、10/29、11/1、11/2、11/3、11/14、11/16、11/17、11/19、11/24、11/30、12/5、12/12、12/15、12/23、12/24、12/31、112/1/14、1/19、2/25、3/9、3/11、3/25、4/22) ⑦岳成診所(111/10/26)150元 ⑧卓越整形外科(111/10/20)200元 ⑨光中身心診所950元 (111/10/24、11/21、12/26、112/3/2、4/10) ⑩照仁診所(111/10/19)150元 ⑪周診所(112/2/20、2/24)300元 ⑫靚世紀診所(111/11/12)1,000元 ⑬林新醫院(112/5/1、5/29)940元 ⑭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12/5/2、5/30)1,120元 ⑮大里仁愛醫院(112/5/1、6/26)860元 ⑯雷射除疤20次×6,000/次=120,000元 共計430,064元 2 交通費用 ①礁溪杏和醫院 看診1次 來185元×1=185元 ②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看診20次 救護車費用1,995元+住院回程385元+(來回770元×20次)=17,780元 ③宜蘭仁愛醫院 看診2次 來回780元×3(住院1次+看診2次)=2,340元 ④陳春光中醫診所 看診12次 來回390元×12=4,680元 ⑤仁濟中醫聯合診所 看診39次 來回730元×39=28,470元 ⑥易筋經整復推拿館 看診39次 來回 730元×39=28,470元 ⑦岳成診所 看診1次 來回380元×1=380元 ⑧卓越整形外科 看診1次 來回730元×1=730元 ⑨光中身心診所 看診5次 來回730元×5=3,650元 ⑩照仁診所 看診1次 來回400元×1=400元 ⑪周診所 看診2次 來回350元×2=700元 ⑫靚世診所 看診1次 來回2,600元×1=2,600元 ⑬林新醫院 看診2次 來回11,390元×2=22,780元 ⑭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看診2次 來回11,370元×2=22,740元 ⑮大里仁愛醫院 看診2次 來回11,510元×2=23,020元 ⑯共計158,925元 3 看護費用 1,200元/天×5個月=180,000元 4 機車修理費用 32,620元 5 工作損失 661,248元 6 勞動力減損 5,339,250元。 7 精神慰撫金 800,000元 8 其他雜費 購買營養品10,000元 合計
附表二:礁溪杏和醫院
看診日期 看診費用 來回交通費 111年7月16日 500元 185元/趟 合計: 500元 185元
附表三: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看診日期 看診費用 來回交通費 備註 111年7月16日 700元 救護車1,995元/趟 本院卷㈡第113頁 111年7/17至111年7月27日住院 234,553元 385元/趟 本院卷㈡第127頁 111年8月1日 220元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27頁 111年8月11日 892元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29頁 111年8月18日 1078元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31頁 111年8月19日 170元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31至133頁 111年9月8日 2,423元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13至135頁 111年10月17日 4,120元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35頁 111年10月25日 360元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37頁 111年11月14日 180元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37頁 111年12月12日 100元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㈡卷第139頁 111年12月16日 100元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39頁 111年12月26日 100元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41頁 111年12月29日 0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41頁 112年1月5日 0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43頁 112年1月9日 265元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43頁 112年1月10日 0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45頁 112年1月12日 0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47頁 112年1月16日 265元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47頁 112年3月2日 1,220元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49至151頁 112年3月10日 100元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53頁 112年4月10日 345元 385元/趟×2趟=770元 本院卷㈡第153頁 合計 247,091元 17,780元
附表四:宜蘭仁愛醫院
看診日期 看診費用 來回交通費 111年11月5日 180元 390元/趟 111年11月5日至111年11月11日 4,213元 390元/趟 111年11月14日 170元 390元/趟×2趟=780元 115年5月4日 220元 390元/趟×2趟=780元 4,783元 2,340元
附表五:陳春光中醫診所
看診日期 看診費用 來回交通費 備註 111年8月15日 140元 195元/趟×2趟=390元 本院卷㈡第169頁 111年8月16日 50元 195元/趟×2趟=390元 本院卷㈡第169頁 111年8月19日 50元 195元/趟×2趟=390元 本院卷㈡第169頁 111年8月20日 90元 195元/趟×2趟=390元 本院卷㈡第171頁 111年8月22日 50元 195元/趟×2趟=390元 本院卷㈡第171頁 111年8月23日 50元 195元/趟×2趟=390元 本院卷㈡第171頁 111年8月24日 90元 195元/趟×2趟=390元 本院卷㈡第173頁 111年8月25日 100元 195元/趟×2趟=390元 本院卷㈡第173頁 111年8月27日 50元 195元/趟×2趟=390元 本院卷㈡第173頁 111年8月29日 50元 195元/趟×2趟=390元 本院卷㈡第173頁 111年9月1日 90元 195元/趟×2趟=390元 本院卷㈡第175頁 111年9月2日 50元 195元/趟×2趟=390 本院卷㈡第175頁 合計: 860元 4,680元
附表六:仁濟中醫聯合診所
看診日期 看診費用 來回交通費 備註 111年9月3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187頁 111年9月5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187頁 111年9月6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187頁 111年9月7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187頁 111年9月8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189頁 111年9月9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189頁 111年9月12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189頁 111年10月17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193頁 111年10月19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193頁 111年10月20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195頁 111年10月22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195頁 111年10月24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195頁 111年10月25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197頁 111年10月27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197頁 111年10月28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197頁 111年10月29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197、199頁 111年11月1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01頁 111年11月2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01頁 111年11月3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03頁 111年11月14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03頁 111年11月16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03頁 111年11月17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03頁 111年11月19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05頁 111年11月24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05頁 111年11月30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05頁 111年12月5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05頁 111年12月12日 1,22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09頁 111年12月15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09頁 111年12月23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09頁 111年12月24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09頁 111年12月31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11頁 112年1月14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11頁 112年1月19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11頁 112年2月25日 6,16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13頁 112年3月9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13頁 112年3月11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15頁 112年3月25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15頁 112年4月22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15頁 112年4月29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15頁 合計 30,810元 28,470元
附表七:易筋經傳統整復推拿館
看診日期 看診費用 來回交通費 備註 111年9月3日 2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25頁 111年9月5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25頁 111年9月6日 2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25頁 111年9月7日 2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25頁 111年9月8日 2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27頁 111年9月9日 2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27頁 111年9月12日 2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27頁 111年10月17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27頁 111年10月19日 2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29頁 111年10月20日 2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29頁 111年10月21日 1,2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29頁 111年10月22日 4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29頁 111年10月24日 1,2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1頁 111年10月25日 2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1頁 111年10月27日 2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1頁 111年10月28日 1,2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1頁 111年10月29日 2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3頁 111年11月1日 3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3頁 111年11月2日 1,2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3頁 111年11月3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3頁 111年11月14日 4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5頁 111年11月16日 1,2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5頁 111年11月17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5頁 111年11月19日 1,2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5頁 111年11月24日 1,2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7頁 111年11月30日 1,2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7頁 111年12月5日 1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7頁 111年12月12日 2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7頁 111年12月15日 1,2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9頁 111年12月23日 4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9頁 111年12月24日 4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9頁 111年12月31日 4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39頁 112年1月14日 4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41頁 112年1月19日 4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41頁 112年2月25日 4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41頁 112年3月9日 4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43頁 112年3月11日 4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43頁 112年3月25日 4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43頁 112年4月22日 1,2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43頁 合計 20,350元 28,470元
附表八:岳成診所
看診日期 看診費用 來回交通費 111年10月26日 150元 190元/趟×2趟=380元 合計: 150元 380元
附表九:卓越整形外科診所
看診日期 看診費用 來回交通費 111年10月20日 20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合計: 200元 730元
附表十:光中身心診所
看診日期 看診費用 來回交通費 備註 111年10月24日 1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55頁 111年11月21日 1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57頁 111年12月26日 1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57頁 112年3月2日 2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59頁 112年4月10日 250元 365元/趟×2趟=730元 本院卷㈡第259頁 合計: 950元 3.650元
附表十一:照仁診所
看診日期 看診費用 來回交通費 111年10月19日 150元 200元/趟×2趟=400元 合計: 150元 400元
附表十二:周診所
看診日期 看診費用 來回交通費 112年2月20日 150元 175元/趟×2趟=350元 112年2月24日 150元 175元/趟×2趟=350元 合計: 300元 700元
附表十三:靚世紀診所
看診日期 看診費用 來回交通費 111年11月12日 1,000元 1,300元/趟×2趟=2,600元 合計: 1,000元 2,600元
附表十四:臺中林新醫院
看診日期 看診費用 來回交通費 112年5月1日 360元 5,695元/趟×2趟=11,390元 112年5月29日 580元 5,695元/趟×2趟=11,390元 合計: 940元 22,780元
附表十五: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看診日期 看診費用 來回交通費 112年5月2日 480元 5,685元/趟×2趟=11,370元 112年5月30日 640元 5,685元/趟×2趟=11,370元 合計: 1,120元 22,740元
附表十六:臺中大里仁愛醫院
看診日期 看診費用 來回交通費 112年5月1日 390元 5,755元/趟×2趟=11,510元 112年6月26日 740元 5,755元/趟×2趟=11,510元 合計: 860元 23,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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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