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2年度,210號
SLEV,112,士補,210,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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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張永昌
被 告 周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97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
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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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