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淑玲
訴訟代理人 柯光展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北投福林國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調
降停車位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