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729號
原 告 聖毅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婷
被 告 鄉林左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光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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