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7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志勇
被 告 李蘭君即琉顏翡語精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
一月二二日十四時四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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