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消簡字,112年度,2號
SLEV,112,士消簡,2,2023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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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消簡字第2號
原 告 楊秋英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不知姓名之被告損害賠償,惟僅提供其在 蝦皮購物網站賣方之蝦皮帳號,經本院向該購物網站查詢結 果該帳號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註冊,現已停權,僅查得註 冊之手機門號,然依該門號查詢申辦人結果,該門號申辦人 均非於108年12月20日使用該門號之人,有新加坡商蝦皮娛 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及台灣之星資料查詢單附卷可 查。又本院於112年9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提出被告公司之正確名稱或足資特定被告之相關資 料或年籍資料,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本院亦無從依職權查知被告之 真實姓名、住址公司名稱、設立地址,自難認原告之訴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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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