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2年度,2293號
SLEV,112,士小,229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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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293號
原 告 許慶德

被 告 張峰睿


王韋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金簡字第1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原
附民字第2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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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