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2年度,2118號
SLEV,112,士小,2118,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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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11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複代理人 葉丁宗
被 告 楊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受害人支出醫療費業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付之事實,被告未到庭爭執,經調查相關事證屬實,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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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