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80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被 告 廖紫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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