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2年度,1564號
SLEV,112,士小,1564,202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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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5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中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
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
,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7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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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