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2年度,775號
SLEM,112,士簡,775,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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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晅妤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5757號、112年度偵
字第8958號)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晅妤犯恐嚇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告訴人受害之
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與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6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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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