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252號
原 告 鐘友財
被 告 黃煋展即黃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3,000元,及自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