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李**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經本院向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調取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吳心元
繼承之公同共有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
公務用謄本資料,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附被繼承人吳李鳳照遺
產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
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吳李鳳照(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死亡日期
89.3.3日)之除戶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
無關得予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遺產清冊,
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有再轉繼承,併提
出再轉繼承人戶籍謄本。以資確認本件當事人適格。
二、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
)、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計算數量之繕本
。如原告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
格。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請依補正之吳李鳳照之繼承系統表,計算各被告就遺產
之應繼分比例及分割後之權利範圍比例。
四、原告提起本件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應以被繼承人吳李鳳照之
全部遺產作為分割標的,請原告補正,並以上開被代位人吳
心元之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本件第一審
訴訟費用。
五、釋明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吳心元於94年10月27日及回覆公文之
日時還欠原告債務金額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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