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2年度,950號
CYEV,112,嘉簡,950,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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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5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陳鳳龍



被 告 許素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素蓮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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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