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2年度,822號
CYEV,112,嘉簡,822,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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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82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 告 江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在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615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87,329元,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44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也沒有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的情形,因此,本院依照原告的 聲請,由他一造辯論而下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借款金額,借款 期間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並約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內容。但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借款,分別只有還 款付息至民國111年3月14日、5月6日,依第12條約定,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經原告催討後,被告都沒有處理,所以起訴請求被告如 數給付等語。
㈡、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做任何爭執。三、法院的判斷:
㈠、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 ,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



第3項有明文規定。 
㈡、原告主張的事實,已經提出個人貸款專用借據、網路進件通 知書、放貸資料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7頁),被告經 合法的通知而沒有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具 體爭執,原告主張的事實,應該可以相信是真實的。㈢、因此,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該准許。四、本件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期間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借款約定內容 1 109年5月14日至112年5月14日 10萬元 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機動計息,自借款日起前6個月為寬限期(僅付息不還本),於109年11月14日起,應按月於每月14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倘未能依約清償本金時,除仍按前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 2 110年7月6日至113年7月6日 10萬元 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機動計息,自借款日起前6個月為寬限期(僅付息不還本),於111年1月6日起,應按月於每月6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倘未能依約清償本金時,除仍按前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
   
附表二: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 1 48,615元 1.845% 自111年3月14日起至111年5月13日止 0.1845%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 111年5月13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095% 自111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0.444% 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逾期6個月以上)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469%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 (逾期6個月以上)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49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逾期6個月以上)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上) 2 87,329元 1.845% 自111年5月6日起至111年7月5日止 0.1845% 自111年5月7日起至111年7月5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22% 自111年7月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222% 自111年7月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6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0.469% 自111年11月7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逾期6個月以上)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49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逾期6個月以上)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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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