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2年度,329號
CYEV,112,嘉簡,329,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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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29號
原 告 劉清泉
被 告 曾玉娟
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律師
被 告 曾玉臻

曾王春鶯
孫百弘
蔡瓊儀
曾華珍
劉晉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元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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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