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888號
原 告 蔡若蓁
被 告 玖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66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餘由原告負 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2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166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間承攬訴外人洪舜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洪舜 公司)位於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隔壁之住宅新建工程(執照字號109嘉中 鄉建區管執字第137號,下稱系爭工程),詎被告於施工期 間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逕以不當方式進行施工,致系爭房 屋受有如下之損害:
1.遮雨棚變形汙損: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於000年0月間將鷹架木 板搭置於系爭房屋遮雨棚,造成遮雨棚水槽扭曲變形,且施 工未架設防護網,水泥噴濺於遮雨棚上,嗣經被告以不明方 式清潔更造成遮雨棚褪色,經估價遮雨棚之修繕費為新臺幣 (下同)82,000元。
2.內牆磁磚破裂:被告於112年2月施工時以不明方式於毗鄰系 爭房屋一側之牆壁施工,造成系爭房屋內牆磁磚多處穿孔, 經估價內牆磁磚之修繕費為6,000元。
㈡被告上開施工行為造成系爭房屋之遮雨棚及內牆磁磚損壞, 致原告受有共計88,000元(計算式:82,000+6,000=88,000) 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88,000元及自112年7月14日民事補正狀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請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遮雨棚部分:系爭房屋之遮雨棚原本即存有瑕疵,其上咖啡 色之部分係積土,白色點之部分雖係被告施作系爭工程時所 造成,但已補漆修繕完畢。應係原告增建廚房時,該施工工 人爬至採光罩裝設水槽或原告自己亦有爬至遮雨棚施工所造 成,且原告所提88,000元之估價單係以拆掉重做來估價,而 非以修繕來估價。
㈡內牆磁磚部分:被告為營造公司,於111年工程完畢即撤出, 洪舜公司於112年2月交屋時,原告之牆壁並無破裂,被告曾 幫原告施作排油煙管,完工後牆壁亦完好無缺,被告僅係基 於敦親睦鄰以矽利康幫忙修補牆壁上的洞,並非表示該小洞 與被告施工有關,系爭房屋內牆磁磚破裂與被告無涉。 ㈢以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被告如 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遮雨棚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 2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人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 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自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 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負自己之 侵權行為責任,俾符公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 號判決意旨可參)。查,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被告僱用之 工人於111年間未經原告同意,因施工將鷹架木板搭置於系 爭房屋遮雨棚乙情,有111年現場照片可證(見本院卷第67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而系爭房屋遮雨棚多處 汙損乙節,亦有現場照片可佐(見本院卷第59-65頁)。審酌 系爭房屋是於107年2月21日建築完成,有原告所提建物登記 謄本可參(見本院卷第151頁),足認系爭房屋並非舊屋,按 一般遮雨棚使用常態,不會在短時間內造成照片所示多處汙 損,故遮雨棚的汙損較可能為外力介入所致,則被告所辯系 爭房屋之遮雨棚原本即存有瑕疵乙節,尚不足採。再觀諸11 1年現場照片可知,被告將鷹架木板搭置於系爭房屋遮雨棚 ,且碎石、掃把散落其上,佐以被告自承其施工期間為109 年底至111年10月13日,施工期間非短,衡情,系爭房屋遮 雨棚之汙損應為被告僱用之工人施工不慎所造成,被告自應 就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被告雖辯稱已補漆修 繕完畢,惟被告所稱修繕完畢的狀態,係如112年4月29日照
片所示(見他卷第28頁、本院卷第143頁),然照片中系爭房 屋遮雨棚仍多處可見白色、咖啡色汙損痕跡,難認已回復至 被告侵權行為前應有的狀態,是被告前開所辯亦不足採。據 此,原告主張就系爭房屋遮雨棚汙損部分,被告應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2.再按物被毀損時,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其材料更換,既 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材料零件之損害賠償數額時,應扣除 折舊。經查,觀諸原告原先提出的估價單(見本院卷第119頁 ),其總金額為82,000元,且修繕項目尚包含牆壁、鋁窗等 ,難認是修繕系爭房屋遮雨棚的必要費用,經本院諭知原告 補正後,原告已重新提出估價單(見本院卷第153頁),而依 該估價單所示,屋頂換板所需費用為9,000元,然無法從報 價內容明確區分其材料、工資所占比例,原告亦未就此舉證 或提出具體說明,故僅能審酌此部分工項內容之性質,依民 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 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 得心證定其數額」規定,將上開費用之材料與工資比例以1 :1計算,故材料、工資各一半即4,500元,其中工資部分無 須計算折舊,材料部分應計算折舊。再依財政部發布之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其中其他房屋附 屬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 206,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總和不得超 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而系爭房屋是於107年2月21 日建築完成,被告之侵權行為時點為111年5月,堪認至侵權 行為時,系爭房屋遮雨棚已使用4年4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 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666元(詳如附表),加計上開毋庸折舊 之工資4,500元,合計6,166元(計算式:1,666+4,500=6,166 )。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內牆磁磚部分: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 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 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意旨參 照)。
2.原告主張其內牆磁磚破裂,係被告於112年2月施工時所致,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乙節,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 告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被告抗辯自從111年10月13日 之後,就沒有在系爭房屋旁施工等語,並提出111年10月13 日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核發之使用執照為佐(見本院卷第161頁 ),足認系爭工程已經在111年10月前完竣,而洪舜公司已於 112年2月11日完成交屋,亦有保固書1紙可參(見本院卷第16 7頁),則原告所稱因112年2月施工致內牆磁磚破裂之工人是 否為被告所聘僱,即有疑義。而原告迄未就其主張之侵權事 實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 166元,及自112年7月14日民事補正狀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3 日(見本院卷第10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的請求即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據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之規 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79條 及第91條第3項,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由兩造依勝敗比例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62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500×0.206=92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500-927=3,573第2年折舊值 3,573×0.206=736第2年折舊後價值 3,573-736=2,837第3年折舊值 2,837×0.206=584第3年折舊後價值 2,837-584=2,253第4年折舊值 2,253×0.206=464第4年折舊後價值 2,253-464=1,789第5年折舊值 1,789×0.206×(4/12)=123第5年折舊後價值 1,789-123=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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