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583號
原 告 游士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語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4,5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