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2年度,577號
OLEV,112,員補,577,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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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件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修理零件為『全新』或『中古』?如屬
全新者,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若干元?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
額,暨檢附車廠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計算式、系爭車輛修
理前、後之彩色對照照片。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
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
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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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