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576號
原 告 黃湘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裁判費
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