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邱語宸(更名前為邱庭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4,043元,及其中新臺幣8萬9,196 元自民國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