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徐秀鳳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 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其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112年12月4日裁定命 上訴人於前揭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6,450元,該裁定於112年12月1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 迄未繳費,此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 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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