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2年度,581號
NTEV,112,投小,581,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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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58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宋誠耘
被 告 劉秀梅 原住南投縣○○鄉○○○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367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7,655元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萬9,3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2月2日向原告申請TakeIt現金卡 (卡號:0000000000000)使用,惟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 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萬9,367元(其中本金為2萬7,655元 )及利息未清償,此有TakeIt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還 款試算表、存戶交易明細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本院證據調查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從而,原告依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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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