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573號
原 告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黃勝源
訴訟代理人 王國元
黃震宇
被 告 宋明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民事訴 之變更聲明狀㈢,於言詞辯論後始送達於被告,有原告送達 證書在卷可查,是被告有無受到合法通知即有疑義,本件乃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