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2年度,449號
NTEV,112,投小,449,20231214,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449號
原 告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訴訟代理人 曾彥哲
被 告 林春財 原住南投縣○○鄉○○巷00○0號


張素美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萬8,4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萬8,4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春財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80萬元,並邀同被告張素美為連帶保證人,並簽 訂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106年6月30 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共5年,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借款餘 額計付利息,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週年利率1.29% 計付利息,上開利率調整時即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 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加1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 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 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收違約金。而前開借款業於111年6月30 日屆期,被告尚積欠4萬8,46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及約定書、放款查詢 單、臺幣存放款利率表、催告書、郵件收件回執、交易明細 表等件為證。是本院依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1 4萬8,465元 1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1月27日止 111年10月31日起至111年11月27日止 3.0855% 111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 111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 3.2252% 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3月29日止 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 3.3627% 112年3月30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3.6684% 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8208%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