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2年度,243號
PKEV,112,港簡,24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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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港簡字第243號
原 告 謝侑霖

被 告 陳建甫陳致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款
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
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係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
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
要,故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
繼承陳永豊遺產,而依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12
年11月16日北地一字第1120007948號函所檢附之繼承系統
等資料所示(見本院卷第59至69頁),陳永豊繼承人除被
告外,尚有訴外人陳靜枝,然原告所提起訴狀當事人欄僅記
載被告一人,未載明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姓名住址,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仍未能補
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報表附卷可佐
,本件當事人不適格,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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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