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168號
原 告 許雅伊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丁元、劉香蘭、劉美岑、劉美伶、劉芳連間請
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經查原告提出被繼承人劉河之繼承系統表尚有缺失,請提出 其繼承人劉美良之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另原 告需提出向法院查詢被繼承人劉河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 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 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二、經查原告並非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所有人,請敘明 原告有何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法律上依據,如有 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 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0,4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 未繳,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