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2年度,312號
PDEV,112,斗小,312,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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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1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被 告 張鈺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86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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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