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2年度,10號
NHEV,112,湖補,10,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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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補字第10號
原 告 楊秋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臉書賣場Marketplace之Kaku Shop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事項,如其中任1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 得用言詞外,應使用司法狀紙;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 依格式記載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民事訴訟書狀規 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第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 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使用司法狀紙,應依上開規定, 補正如附表編號1所示事項,如未補正,本院將拒絕原告書 狀之提出;另原告本件以「臉書賣場Marketplace之Kaku Sh op」為被告,惟此並非法律上正式名稱,其起訴欠缺如附表 編號2至4所載事項,程式尚有欠缺,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其中任1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於補正時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 本,俾本院送達被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慈
附表:
編號 應 補 正 事 項 1 使用司法狀紙,並依格式記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所規定應記載事項。 2 於上開起訴狀,載明被告之組織型態(獨資、合夥或公司)、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3 於上開起訴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倘係金錢,可記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依據,應具體列出條號)。 4 按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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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