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2年度,1674號
NHEV,112,湖簡,1674,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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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董侑
訴訟代理人 柯惟升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春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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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