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2年度,1453號
NHEV,112,湖簡,1453,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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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施俊成
訴訟代理人 何承衛
被 告 王曉燕珊珊瘦身美容生活館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4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 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0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024 元,及自民國112 年6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7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660 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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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