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2年度,1414號
NHEV,112,湖簡,1414,202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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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414號
原 告 熊偉廷

被 告 李卓
訴訟代理人 林健民
黃啓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57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部分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00元,原告負擔新臺幣700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 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11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二、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30日14時30分許,駕駛車牌000-0000號 自小客車,沿臺北市內湖區基湖路第2車道由西向東行駛, 行經同路段與堤頂大道2段交岔路口後,欲右轉進入前方停 車場,然右轉時未注意其他車輛,而碰撞右後方原告騎乘車 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致其人車倒地 而生事故(下稱系爭事故),有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58 號刑事判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 稽(見本院卷第49頁)。是系爭事故既為被告過失行為造成 ,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㈡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
  ⒈醫療費用部分:原告自系爭事故發生後,有至臺北市立聯 合醫院陽明院區力康復健科診所辰星皮膚專科診所恆新復健科診所看診之急診費、復健費用、診治傷口發炎 費用及診斷證明書費用,合計為1,595元,均有就診單據 為憑(見附民卷第9至10頁、第15至17頁),故原告此部 分請求,應予准許。原告另請求有關推拿、藥膏等費用2, 100元,未據原告證明與本件侵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非可認因本件侵權行為而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或所生之損



害,原告執此請求,則屬無據。
  ⒉安全帽運動長褲、運動鞋部分: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受 有安全帽運動長褲、運動鞋損壞之損失等情,提出安全 帽、運動長褲、運動鞋受損照片及網路現行市價截圖為證 (附民卷第19至20頁)。經查,原告騎乘機車與被告所駕 駛之肇事車輛發生碰撞後人車倒地,則原告當時配戴之安 全帽、運動長褲、運動鞋自可能因而與地面磨擦致受損, 是其主張被告應賠償其安全帽運動長褲、運動鞋受損之 損害,尚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雖未提出安全帽運動長 褲、運動鞋之購買價格證明,然該安全帽運動長褲、運 動鞋均屬消耗品,隨使用時間逐漸磨損而降低品質,據此 衡量一般市價及物品之折舊等情,爰酌定原告就此部分財 物之損失,以其請求之二分之一為適當,據以,就原告請 求之安全帽之損失為690元、運動長褲之損失990元、運動 鞋之損失1萬元為當,逾此範圍,即乏所據,無從准許。  ⒊系爭機車受損維修費用部分:原告主張系爭機車之維修費 用為5萬3,200元,經平均法折舊後價值為1萬3,300元,逾 此範圍,難以准許。
  ⒋精神慰撫金部分:慰撫金之核給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 地位及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 上字第1221號判決要旨參考)。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過 程、爭議起因、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情節及原告因被告之 侵權行為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 神慰撫金5萬元,當屬過高,應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 之請求,要難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受損害之金額應為 4萬6,575元【計算式:1,595+690+990+10,000+13,300+20,0 00=46,575】。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 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宣 告假執行,惟此僅促使法院職權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 之諭知。另至原告敗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 定,免納裁判費。惟本件原告就系爭機車維修費用,安全帽運動長褲及運動鞋受損費用,因非在刑事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範圍,故就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判決訴訟 費用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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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