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23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樂乃華
被 告 上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霞
吳彥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6,8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 引用原告之起訴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
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上凱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及被 告陳淑霞、吳彥彬為連帶保證人等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所 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就此亦無爭執,自堪信為真正。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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