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尾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建簡字,112年度,12號
NHEV,112,湖建簡,12,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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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建簡字第12號
原 告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大機電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井手浩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楊舒婷
許巧君
被 告 嘉盛營造有限公司

定代理郭家凰

郭家寶
連黃秀姬
謝欣螢


郭家寅

郭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9,57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萬9,57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公司已於民國108年11月7日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 商業處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並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 。又,被告公司之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規定,亦未合法呈報 清算人就任,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 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而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 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同法第80條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登記之全體股東連瑞祥郭家凰郭家寶、連 黃秀姬謝欣螢郭林彩碧郭家寅等7人,其中連瑞祥已 於111年3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連黃秀姬(同為股東  ),另郭林彩碧亦於111年11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



郭家凰郭家寶郭家寅(3人同為股東)及郭麗雪,有本 院調取上述股東之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建上字 第51號損害賠償事件卷附聲明承受訴訟狀、陳報狀暨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等影本可佐。是本件被告之法定清算人即法  定代理人應為郭家凰郭家寶連黃秀姬謝欣螢郭家寅  、郭麗雪等6人,先予敘明。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起訴狀  及本件112年11月23日之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經核,原告主張兩造前於105年間簽訂電梯工程之承攬合約  ,包含追加防火功能之工程款總計新臺幣(下同)1,69萬5  ,750元(含稅),該承攬工作已完成,並於105年12月28日 驗收合格,被告尚積欠尾款16萬9,575元等事實,業據提出 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  ,亦未提出書狀附具具體之答辯理由以供審酌,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 暨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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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