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2年度,973號
NHEV,112,湖小,973,202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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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9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楓綸文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柏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溪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4,4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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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楓綸文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溪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