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2年度,1792號
NHEV,112,湖小,1792,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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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792號
原 告 楊秋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臉書賣場Marketplace之Kaku Shop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 得用言詞外,應使用司法狀紙;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 依格式記載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民事訴訟書狀規 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第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 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使用司法狀紙並未 依格式記載被告之組織型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住所或居所,亦未載明本件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堪認 原告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嗣經本院於112年12月4日裁定命 原告於3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4日送 達原告,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 統計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5頁)。原告逾期迄均 未補正,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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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