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2年度,1462號
NHEV,112,湖小,1462,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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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462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莊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
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632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 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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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