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湖小字第1341號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代 理 人 張哲瑀 被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代 理 人 李頤寬 林宜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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