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全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周言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 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之同時,亦對相對人提起本案 訴訟,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由本院分別以本件及112年度 湖小字第1744號事件受理。惟本院對上開本案訴訟無管轄權 業經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已非本案訴訟 繫屬法院。且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亦未指明假扣押之特定標的 及所在地,本院亦無從因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 管轄權。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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