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1年度,1566號
NHEV,111,湖簡,1566,202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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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5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宸銘
被 告 地大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宇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4,3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4,36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 被告給付責任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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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地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