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任陽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黃德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618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1146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任陽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簡化判決,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