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壢簡字第1805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垂凱即邱垂文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被繼承人邱李銀妹(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 稅申報資料或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據此製作 遺產清冊,並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更正訴之聲明及起訴 狀附表。二、提出被繼承人邱李銀妹遺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不含桃園市○ ○區○○段○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以外 )。三、陳報被繼承人邱李銀妹清冊所列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依被代位人邱垂凱即邱垂文之應繼分,查報邱垂凱即邱 垂文因分割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所受利益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扣除前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後,再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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