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1805號
CLEV,112,壢簡,1805,2023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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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80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垂凱邱垂文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邱李銀妹(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
稅申報資料或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據此製作
遺產清冊,並以全部遺產分割對象,更正訴之聲明及起訴
狀附表。
二、提出被繼承人邱李銀遺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不含桃園市○
○區○○段○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以外
)。
三、陳報被繼承人邱李銀妹清冊所列全部遺產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依被代位人邱垂凱邱垂文應繼分,查報邱垂凱即邱
垂文因分割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所受利益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扣除前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後,再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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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