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1772號
CLEV,112,壢簡,1772,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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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772號
原 告 石堯竣
被 告 林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 還買賣價金事件,因對被告送達是否合法,有應行調查之事 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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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