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1695號
CLEV,112,壢簡,1695,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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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695號
原 告 周冠妙

被 告 陳俊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男女朋友,分手後仍共同居住在桃園市 ○鎮區○○路000號,因故發生爭執,被告陳俊敏竟分為下列之 行為:
 ㈠於民國111年4月17日,在上址1樓之營業櫃臺,留下寫有「( 略以)看你要帶走還是明天收屍看你決定,我沒差,你的狗 影響到我做生意...」、「...狗不處理,我買老鼠藥給狗吃 ,公司不能帶你家的事,明天我再看到狗,我就買藥你收屍 處理...」等內容之字條,以此加害原告周冠妙財產之事恫 嚇原告,使原告看見上開字條後,心生畏怖。
 ㈡於111年5月1日凌晨0時許,在上址1樓,朝原告潑灑咖啡及丟 擲鋁罐,並持狼牙棒做勢欲毆打原告,以此傷害原告身體之 事恫嚇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㈢為此,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爰依民法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稱:沒有要答辯的,原告是隨意告人等語。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即被告之侵權行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壢簡字第107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共二罪,此經原告提出判決書查核無訛(見本院卷第4頁 至第6頁),被告確有以原告主張之上開言語內容恐嚇原告 之事實,應可認定。被告所為可認其已確實侵害原告免於恐 懼之權,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等節 ,自屬有據。
 ㈢又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份、地位、資力與加害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份、地 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裁判意旨參照)。
 ㈣經本院審酌雙方之學歷、職業,並參考本院所調取雙方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財產狀況等情形,兼衡酌本 件被告上開侵權行為之手段、情節及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之 程度等情況,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5 萬元為適當,於此範圍內之請求,應予准許。超過此範圍之 請求,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㈤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 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係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 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8月26日起(見 本院卷第9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 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認定訴 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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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