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2年度,2188號
CLEV,112,壢小,218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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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18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嚴啟榮
徐長芳
被 告 卓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7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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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