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2年度,2008號
CLEV,112,壢小,200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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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00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郭書妤
被 告 田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26元,及其中新臺幣6,737元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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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