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2年度,1807號
CLEV,112,壢小,1807,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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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8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極凍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姜傑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044元,及自民國11 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 開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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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極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