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司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睦梅
代 理 人 葉宏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勝凱間就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與相對人就桃園市○○區○○ 段○○○○○○○段○000○地號土地間有不定期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 ,並為此聲請調解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公司目前已撤銷,應由清算人為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 聲請人公司目前清算人為何人等資料,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 正,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民國112年10月30日桃 院增民賓112壢司調字第122號函在卷可證。從而,聲請人既 未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有代表權限進行本件調解之證明文 件,亦未補正聲請狀上適法法定代理人之簽章,致本院無從 續行調解程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調解聲請之當事人是否 適格仍有疑義,應認不能調解,爰依法裁定駁回本件聲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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